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2號
- 原告
- 大東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碧玲
- 被告
- 七賢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慧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542元,應繳裁判費14,5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063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