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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25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25號

原告
朱浩誠
訴訟代理人
游敏傑律師
被告
海隆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雲峯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6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包括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占有土地,及附帶請求被告應自民國103年6月3 日起至被告將地上物拆除並返還占有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597 元。除原告就不當得利之請求係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照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所佔用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冬山鄉○○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計算,為 119.52平方公尺,核定為549,792 元(計算式:119.52×4,600=549,79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原告僅繳納4,960 元,尚欠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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