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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0號

原告
陳新翰即東誠汽車貨運行
被告
陳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776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9 日裁定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份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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