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徐國銘
- 被上訴人
- 青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