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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8號

上訴人
徐國銘
被上訴人
青聯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文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0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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