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原告
-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劉欣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400 元,嗣後原告擴張追加損害賠償金額為12,512,273元,另請求不當得利447,057元,總計為12,959,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048元。原告先前僅繳納74,260元,仍有51,788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部分,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