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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蘇錦秀
  •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楊鎮州

  • 原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   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訴訟代理人 劉欣宜律師 被   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林恒毅律師 曾貴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4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具狀 擴張損害賠償金額為12,512,273元,復於104年10月29日當庭追 加請求違約金23,00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5,516,273元(計算式:12,512,273元+23,004,000元=35,51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576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26,548元(計算式:500元+70,399元+3,861元+51,788元=126,548元),仍有198,028元(計算式:324,576元-126,548元=198,028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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