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原告
- 信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銘鎮
- 原告
- 程素惠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展星律師
- 被告
- 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榮祥
- 被告
- 黃東琳
- 被告
- 林朝章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1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民事第三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