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協慶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11月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 ├─┼─────────┼─────────┼─────────┼─────────┼────────┼────────┼──┤ │01│榮豐礦業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蘇澳分行 │協慶工程顧問有限公│102年8月31日 │90,000元 │BFB0000000 │ │ │ │司董事長藍換長 │ │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