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利合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嘉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以枋、吳韵媗、莊淑惠間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09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