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 聲請人
- 張思國會計師(即新泉飲料有限公司之檢查人)
- 相對人
- 新泉飲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光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所任相對人新泉飲料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惟聲請人業務繁忙,時間上恐無法配合,為此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等語。
二、按對於法院選派或解任公司清算人、檢查人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之裁定,不在此限;法院認為不得抗告之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1項、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惟聲請人既以業務繁忙為由聲請解任,自難期聲請人繼續執行檢查人之職務。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