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41號
- 債權人
- 吳游碧絺
- 債務人
- 曹玉蘭
- 債務人
- 九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恭正
- 債務人
- 易而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伍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曹玉蘭、九江工程有限公司、易而新有限公司之住所或營業所分別為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信義區、臺北市信義區,此有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附卷可稽,是其住所或營業所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即屬無管轄權,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