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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呂世燦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邱隨聖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参萬柒仟玖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債 務 人 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呂世燦 人 債 務 人 邱隨聖 温聖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参萬柒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16,499元、421,466元整及上述二筆自民國103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墊付基準利率2.887%加年息2.5% (目前為5.387%)計付之 利息,並自民國10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訴訟費用 暨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連帶負擔。 (二)緣相對人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承攬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暨慢性病防治所辦公廳舍新建工程,於民國101年7月18日邀同法定代理人及相對人邱隨聖及𥡪聖明為連帶保證人委 託聲請人出具「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金額參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整及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整之保固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予宜蘭縣政府。 (三)嗣因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履行保固工程,遂遭宜蘭縣政府終止合約,宜蘭縣政府來函並提出保固書請求聲請人如數給付保固保證金參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整及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整。 (四)聲請人並於民國103年08月25日代相對人墊付參拾玖萬伍 仟陸佰貳拾肆元整及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整予宜蘭縣政府,因順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提供參拾玖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整及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之二成為擔保金予聲請人,故聲請人請求之金額至此減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整及肆拾貳萬壹仟肆佰陸拾陸元整。(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34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3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316499│世燦、邱隨│月25日起  │      │三八七    │ │  │元  │聖、順天營│      │      │       │ │  │   │造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002│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點│ │  │421466│世燦、邱隨│8月25日起  │      │三八七    │ │  │元  │聖、順天營│      │      │       │ │  │   │造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16499│世燦、邱隨│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聖、順天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造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温聖明、呂│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21466│世燦、邱隨│9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聖、順天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造股份有限│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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