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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914號
債 權 人
遠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壯群
債 務 人
張閔欽即貝兒樂童裝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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