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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聲請人
黃靖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為「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市龜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票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號│ │ │ │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壹仟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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