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 請 人 黃靖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為「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市龜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 │股票附表 │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 │號│ │ │ │ │ ├─┼───────────────┼─────────────┼────┼───┤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壹仟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 記 官 康清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