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黃靖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然查,該股票之發行公司為「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於桃園市龜山區,此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該址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惟聲請人向無管轄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股票附表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股 數│備 考││號│ │ │ │ │├─┼───────────────┼─────────────┼────┼───┤│1 │萬達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壹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