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34號

聲請人
熱帶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欽耀
相對人
觀海旭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又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6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3年度宜全字第2號),相對人雖於103年7月24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立並移轉本院管轄(本院103年度宜簡字第260號),惟相對人於103年11月19日撤回上開訴訟,依前開說明,視同未起訴。又經查詢本院及發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現亦查無相對人提起相關訴訟繫屬,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