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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8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82號

聲請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敦煌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若梅 原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末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為公示送達,經查相對人敦煌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屬本院管轄,是聲請人自應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未合,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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