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林清輝 相 對 人 楊裕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龍裕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取得本院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假扣押裁定後(本院103年度司裁全字第85號),迄未起訴,此有本院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查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