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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劉家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被上訴人
王派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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