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桂玉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李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356,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