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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林翠華蔡仁昭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黃裕仁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上訴人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曜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郭美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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