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2 月 19 日
- 法官林翠華、蔡仁昭、鄧晴馨
- 法定代理人陳正曜
- 上訴人黃裕仁
- 被上訴人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黃裕仁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被上訴人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曜 訴訟代理人 何仁崴律師 郭美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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