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黃裕仁
- 訴訟代理人
- 范翔智律師
- 被上訴人
-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正曜
- 訴訟代理人
- 何仁崴律師
郭美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郭美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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