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 上訴人
-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明
- 被上訴人
-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3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