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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林翠華劉家祥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嘉鎮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明
被上訴人
正東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本院羅東簡易庭103年度羅簡字第15號給付貨款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業於103年8月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按。則其上訴顯非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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