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號
- 原告
-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榮光
- 被告
- 富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桂旺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63,240元,
應繳裁判費228,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7,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