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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5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俊廷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告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被告
富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桂旺

原告因請求補繳裁判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63,240元,

應繳裁判費228,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7,7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蒼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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