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41號原 告 陳新翰即東誠汽車貨運行 被 告 陳銘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3萬6,0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萬3,27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