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0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7號
- 原告
- 林天儀(原名林清玉)
- 被告
- 協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潘鸞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林宸睿對被告之債權額,及其對訴外人林宸睿之債權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