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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曾大仁
被告
同昌建築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乾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兩造簽訂工程契約書一般條款第4條約款記載:本契約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契約書在卷足稽。兩造亦均具狀聲請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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