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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原告
薛恒興彈性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丕拱
被告
許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7,333元(即坐落宜蘭縣五結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108/162=000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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