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號
- 原告
- 薛恒興彈性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薛丕拱
- 被告
- 許淑慧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7,333元(即坐落宜蘭縣五結鄉○○段0000地號土地面積28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2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108/162=000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