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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8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87號

原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浴淇
被告
七賢休閒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慧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2萬7,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6,42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萬5,9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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