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2號
- 上訴人
- 潘美雲
- 上訴人
- 潘林盆
- 上訴人
- 潘淑珍
- 被上訴人
- 連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燈城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2號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應附具繕本)。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