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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畢效勣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被上訴人
即被告
余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萬5,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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