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畢效勣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春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智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余國豪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36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不服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萬5,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附具繕本俾供送達對造,或逕將繕本送對造。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