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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原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訴訟代理人
劉欣宜律師
被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林恒毅律師

      曾貴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4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具狀擴張損害賠償金額為12,512,273元,復於104年10月29日當庭追加請求違約金23,00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5,516,273元(計算式:12,512,273元+23,004,000元=35,51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576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26,548元(計算式:500元+70,399元+3,861元+51,788元=126,548元),仍有198,028元(計算式:324,576元-126,548元=198,028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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