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原告
-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敏
- 訴訟代理人
- 劉欣宜律師
- 被告
-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鎮州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林恒毅律師
曾貴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查本件原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1,400元,嗣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10日具狀擴張損害賠償金額為12,512,273元,復於104年10月29日當庭追加請求違約金23,004,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35,516,273元(計算式:12,512,273元+23,004,000元=35,516,2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576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26,548元(計算式:500元+70,399元+3,861元+51,788元=126,548元),仍有198,028元(計算式:324,576元-126,548元=198,028元)尚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請求違約金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