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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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