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敏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鎮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