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榮益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鎮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太陽光能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105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516,2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6,8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