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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郭淑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

聲請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力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第一審原告)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兩造達成和解,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撤回起訴,並按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聲請退還起訴之裁判費云云。

二、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3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2/3,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已歷經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迄至二審法院審理後,兩造始為和解,並由聲請人撤回起訴,此顯非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則聲請人聲請退還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核與首揭規定不符,其聲請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 事 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竹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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