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號
- 反訴原告
- 張惠如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反訴被告
- 巨貿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旻曉
- 反訴被告
- 李汪嶮
池石飛
蔡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