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信億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沈銘鎮
- 上訴人
- 程素惠
- 被上訴人
- 立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榮祥
- 被上訴人
- 黃東琳
林朝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2萬40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37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劉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