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張軒豪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1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傑雄
被告
六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施偉宗 原住宜蘭縣員山鄉○○○路00巷00號
被告
施振宗 原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陸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三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叁佰壹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意旨:緣被告六禾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11月9日邀同被告施偉宗、訴外人吳麗瓊、邱淑華、鄭金水及邱聰海等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並簽立借據一紙交原告收執,約定借款期間自88年11月9日起至89年11月9日止,約定按月繳息,到期還本,借款利率同意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息 1.75%計算浮動計息,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調整,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自逾期之日起 6個月以內按放款利率10%,逾 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前述借款原告經部分受償後,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26,569,975元,及自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9.35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獲清償,迭經催討均無結果。又被告施偉宗及訴外人吳麗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且吳麗瓊於91年2月1日死亡,被告施偉宗、施振宗為其法定繼承人,而均未對吳麗瓊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依法對被繼承人之債務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戶籍謄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92年12月10日北院錦家92年度繼字第370號函資料查詢單、繼承系統表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訴訟費用計算方式:裁判費245,816元+登報費6,500元=252,316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張軒豪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