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0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張阿淑
被告
賴彩美
被告
黃敏芬
被告
林淑貞
被告
林嘉卿
被告
陳諺緯
被告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煌欽
被告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原告必須為因被訴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人。而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尚屬衍生及間接之目的,其縱因此項犯罪而事後受損害,亦應不得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200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其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款項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48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違法經營銀行業務,詐取原告之投資款,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130,500,000元等語。惟查: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於前開刑事案件中被訴涉犯詐欺、違行銀行法等罪嫌,經本院刑事庭係認定上開被告就收取原告資金部分,係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規定,觸犯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就詐欺部分則認屬無罪;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部分,檢察官雖以其等涉犯上開銀行法罪嫌起訴,然經本院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無罪;至被告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則均非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告等情,乃有前開刑事判決附卷可憑。足見本院前開刑事判決所認犯罪事實,並未認定被告有原告主張之詐欺犯行。至上開刑事判決雖認定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規定,然依前揭說明,原告亦非上開被告觸犯銀行法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是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並非因被告之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應不得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本件原告依法既不得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其起訴為不合法。雖經本院刑事庭誤裁定移送前來,本院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裁定駁回其等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