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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金字第1號

原告
許金禾
原告
林秀娥
原告
邱英俊
原告
林俊良
原告
何旺國
原告
游堓祈
原告
張金峯
原告
謝清興
原告
張明通
原告
陳振益
原告
黃志彬
原告
張小秋
原告
江玉玲
原告
許素梅
原告
吳麗雪
原告
張雪屘
原告
盧娟慧
原告
盧黃金貎
原告
黃巧雲
原告
簡淑真
原告
李月美
原告
黃美鳳
原告
黃書亭
原告
廖志同
原告
陳美花
原告
黃錦川
原告
洪甘草
原告
陳秀英
原告
張邱素卿
原告
張君穗
原告
黃素娟
原告
林春美
原告
游 檝
原告
許闕阿梅
原告
王瑋琳
原告
莊宏德
原告
游淑惠
原告
林素娥
原告
黃馨儀
原告
林雪敏
原告
廖芳儀
原告
游素卿
原告
林璧慧
原告
吳旺生
原告
林素卿
原告
陳慈芝
原告
李麗慧
原告
簡秀菊
原告
游正德
原告
林仁德(林來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春怡
原告
林旻翰
原告
白美英
原告
陳銀耀
原告
林煌國
原告
唐 麗
原告
謝雲欽
原告
徐晧悳
原告
張玉惠
上五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五十九人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原告
游瑞香
原告
黃家盈
被告
賴彩美
被告
黃敏芬
被告
林嘉卿
被告
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煌欽
被告
鼎鴻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鴻銘
上七人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告
張阿淑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律師
被告
林淑貞
被告
陳諺緯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

第1號刑事案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重

附民字第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所示原告對被告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之訴駁回。

原告黃家盈對被告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附表所示原告於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違法經營銀行業務,有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附表二所載之犯罪事實,使原告受有損害,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損害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惟原告並非因上開刑事判決附表二犯罪事實而受損害之人,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自非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2項所定得免徵裁判費之範圍。雖本院刑事庭依原告之聲請裁定移送前來,然原告就其等之請求並未繳納如附表所示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8日裁定及104年10月15日以函文通知原告於收受裁定、函文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等之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黃家盈於上開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賴彩美、林煌欽、林鴻銘、張阿淑(下簡稱賴彩美等4人)及被告黃敏芬、林嘉卿、林淑貞、陳諺緯(下簡稱黃敏芬等4人)有上開刑事判決附表五所載之犯罪事實,使其受有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損害,為此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開被告賠償5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嗣並以書狀追加請求被告鼎盛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鼎鴻建設有限公司(下簡稱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連帶賠償。惟原告黃家盈就其所為訴之追加部分,並未於追加書狀上簽章,且原告黃家盈基於犯罪被害人身分,得合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範圍,僅於被告賴彩美等4人如刑事判決附表五所載犯罪事實為限。原告黃家盈請求被告黃敏芬等4人及被告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已逾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所定得免徵裁判費之範圍,經本院於104年3月18日裁定及104年12月15日函文通知原告黃家盈於收受裁定、函文7日內補繳裁判費5,400元,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原告黃家盈對被告黃敏芬等4人及被告鼎盛興公司、鼎鴻公司之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銘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姓名                        │請求賠償金額      │應徵裁判費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1   │許金禾                      │2,000,000元       │20,800元    │
├──┼──────────────┼─────────┼──────┤
│2   │林秀娥                      │3,000,000元       │30,700元    │
├──┼──────────────┼─────────┼──────┤
│3   │邱英俊                      │11,000,000元      │108,800元   │
├──┼──────────────┼─────────┼──────┤
│4   │林俊良                      │17,000,000元      │161,600元   │
├──┼──────────────┼─────────┼──────┤
│5   │何旺國                      │2,500,000元       │25,750元    │
├──┼──────────────┼─────────┼──────┤
│6   │游堓祈                      │2,650,000元       │27,235元    │
├──┼──────────────┼─────────┼──────┤
│7   │張金峯                      │24,000,000元      │223,200元   │
├──┼──────────────┼─────────┼──────┤
│8   │謝清興                      │4,700,000元       │47,530元    │
├──┼──────────────┼─────────┼──────┤
│9   │張明通                      │8,000,000元       │80,200元    │
├──┼──────────────┼─────────┼──────┤
│10  │陳振益                      │9,000,000元       │90,100元    │
├──┼──────────────┼─────────┼──────┤
│11  │黃志彬                      │12,200,000元      │119,360元   │
├──┼──────────────┼─────────┼──────┤
│12  │張小秋                      │2,500,000元       │25,750元    │
├──┼──────────────┼─────────┼──────┤
│13  │江玉玲                      │5,500,000元       │55,450元    │
├──┼──────────────┼─────────┼──────┤
│14  │許素梅                      │5,000,000元       │50,500元    │
├──┼──────────────┼─────────┼──────┤
│15  │吳麗雪                      │12,500,000元      │122,000元   │
├──┼──────────────┼─────────┼──────┤
│16  │張雪屘                      │3,500,000元       │35,650元    │
├──┼──────────────┼─────────┼──────┤
│17  │盧娟慧                      │1,100,000元       │11,890元    │
├──┼──────────────┼─────────┼──────┤
│18  │盧黃金貎                    │28,300,000元      │261,040元   │
├──┼──────────────┼─────────┼──────┤
│19  │黃巧雲                      │1,000,000元       │10,900元    │
├──┼──────────────┼─────────┼──────┤
│20  │簡淑真                      │800,000元         │8,700元     │
├──┼──────────────┼─────────┼──────┤
│21  │李月美                      │12,200,000元      │119,360元   │
├──┼──────────────┼─────────┼──────┤
│22  │黃美鳳                      │7,956,000元       │79,804元    │
├──┼──────────────┼─────────┼──────┤
│23  │黃書亭                      │585,000元         │6,390元     │
├──┼──────────────┼─────────┼──────┤
│24  │廖志同                      │10,000,000元      │100,000元   │
├──┼──────────────┼─────────┼──────┤
│25  │陳美花                      │3,000,000元       │30,700元    │
├──┼──────────────┼─────────┼──────┤
│26  │黃錦川                      │2,000,000元       │20,800元    │
├──┼──────────────┼─────────┼──────┤
│27  │洪甘草                      │2,000,000元       │20,800元    │
├──┼──────────────┼─────────┼──────┤
│28  │陳秀英                      │1,500,000元       │15,850元    │
├──┼──────────────┼─────────┼──────┤
│29  │張邱素卿                    │1,560,000元       │16,444元    │
├──┼──────────────┼─────────┼──────┤
│30  │張君穗                      │7,500,000元       │75,250元    │
├──┼──────────────┼─────────┼──────┤
│31  │黃素娟                      │4,000,000元       │40,600元    │
├──┼──────────────┼─────────┼──────┤
│32  │林春美                      │600,000元         │6,500元     │
├──┼──────────────┼─────────┼──────┤
│33  │游檝                        │30,900,000元      │283,920元   │
├──┼──────────────┼─────────┼──────┤
│34  │許闕阿梅                    │6,000,000元       │60,400元    │
├──┼──────────────┼─────────┼──────┤
│35  │王瑋琳                      │1,200,000元       │12,880元    │
├──┼──────────────┼─────────┼──────┤
│36  │莊宏德                      │6,100,000元       │61,390元    │
├──┼──────────────┼─────────┼──────┤
│37  │游淑惠                      │1,200,000元       │12,880元    │
├──┼──────────────┼─────────┼──────┤
│38  │林素娥                      │3,000,000元       │30,700元    │
├──┼──────────────┼─────────┼──────┤
│39  │黃馨儀                      │4,800,000元       │48,520元    │
├──┼──────────────┼─────────┼──────┤
│40  │林雪敏                      │900,000元         │9,800元     │
├──┼──────────────┼─────────┼──────┤
│41  │廖芳儀                      │2,000,000元       │20,800元    │
├──┼──────────────┼─────────┼──────┤
│42  │游素卿                      │2,500,000元       │25,750元    │
├──┼──────────────┼─────────┼──────┤
│43  │林璧慧                      │5,200,000元       │52,480元    │
├──┼──────────────┼─────────┼──────┤
│44  │吳旺生                      │2,000,000元       │20,800元    │
├──┼──────────────┼─────────┼──────┤
│45  │林素卿                      │3,500,000元       │35,650元    │
├──┼──────────────┼─────────┼──────┤
│46  │陳慈芝                      │1,000,000元       │10,900元    │
├──┼──────────────┼─────────┼──────┤
│47  │李麗慧                      │2,500,000元       │25,750元    │
├──┼──────────────┼─────────┼──────┤
│48  │簡秀菊                      │5,000,000元       │50,500元    │
├──┼──────────────┼─────────┼──────┤
│49  │游正德                      │2,550,000元       │26,245元    │
├──┼──────────────┼─────────┼──────┤
│50  │林仁德(林來旺之承受訴訟人)│6,500,000元       │65,350元    │
├──┼──────────────┼─────────┼──────┤
│51  │李春怡                      │3,200,000元       │32,680元    │
├──┼──────────────┼─────────┼──────┤
│52  │林旻翰                      │8,000,000元       │80,200元    │
├──┼──────────────┼─────────┼──────┤
│53  │白美英                      │2,000,000元       │20,800元    │
├──┼──────────────┼─────────┼──────┤
│54  │陳銀耀                      │6,700,000元       │67,330元    │
├──┼──────────────┼─────────┼──────┤
│55  │林煌國                      │1,500,000元       │15,850元    │
├──┼──────────────┼─────────┼──────┤
│56  │唐  麗                      │420,000元         │4,520元     │
├──┼──────────────┼─────────┼──────┤
│57  │謝雲欽                      │7,000,000元       │70,300元    │
├──┼──────────────┼─────────┼──────┤
│58  │徐晧悳                      │5,000,000元       │50,500元    │
├──┼──────────────┼─────────┼──────┤
│59  │張玉惠                      │4,000,000元       │40,600元    │
├──┼──────────────┼─────────┼──────┤
│60  │游瑞香                      │7,500,000元       │75,25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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