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 聲請人
- 英格蘭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智昇
- 訴訟代理人
- 洪葆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12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1│台灣鈣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行│英格蘭科技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 │70,193元 │E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