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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仁昭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聲請人
英格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智昇
訴訟代理人
洪葆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2年12月3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3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蕉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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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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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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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灣鈣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蘇澳分行│英格蘭科技有限公司│102年10月31日     │70,193元        │E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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