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號聲 請 人 聯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伯諭 代 理 人 魏宗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t46;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0│海勒廚具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聯泰順有限公司 │102年11月30日 │225,096元 │HD0000000 │ │ │1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