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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鄧晴馨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請人
聯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伯諭
代理人
魏宗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t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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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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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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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海勒廚具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宜蘭分│聯泰順有限公司    │102年11月30日     │225,096元       │HD0000000       │    │
│1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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