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3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澄立
- 訴訟代理人
- 許月霞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勝新水泥製品行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羅│南洋人力仲介股份有│103年1月20日 │26,214元 │DF0000000 │ │ │ │公司 李長庚 │東分行 │限公司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