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48號聲 請 人 林文正即元隆水產行 代 理 人 陳雅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麗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4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金樽會館 陳定國 │合作金庫銀行羅東分│(無) │102年9月30日 │74,000元 │0000000 │ │ │ │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