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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楊麗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號

聲請人
峻成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游哲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楊麗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高雪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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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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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華泰企業社趙庸壽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峻成實業社        │102年8月10日      │98,700元        │EA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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