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號聲 請 人 峻成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游哲維 訴訟代理人 劉秀英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3 日書 記 官 高雪琴 ┌──────────────────────────────────────────────────────────────┐ │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台幣) │ │ │ ├─┼─────────┼─────────┼─────────┼─────────┼────────┼────────┼──┤ │01│華泰企業社趙庸壽 │第一銀行宜蘭分行 │峻成實業社 │102年8月10日 │98,700元 │EA00000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