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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羅健銘即東港食堂羅阿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羅健銘即東港食堂 債 務 人 羅阿通 一、債務人羅健銘即東港食堂、羅阿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参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連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30日起至104年1月 30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 (二)上開借款本金已於104年1月30日到期,然經聲請人催理,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   │ │  │320000│港食堂、羅│      │      │       │ │  │0元  │阿通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000│港食堂、羅│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阿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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