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羅健銘即東港食堂
債務人
羅阿通

一、債務人羅健銘即東港食堂、羅阿通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参佰貳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連帶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萬元,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30日起至104年1月30日止,每壹個月為壹期,按月付息,到期清償本金,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簽立借據為證。有關借款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二)上開借款本金已於104年1月30日到期,然經聲請人催理,
   迄未蒙置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莊銘有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3.395   │
│  │320000│港食堂、羅│      │      │       │
│  │0元  │阿通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健銘即東│自民國104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20000│港食堂、羅│月3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0元  │阿通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