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號
- 債權人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炳昱
- 債務人
- 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
- 債務人
- 高櫻芬
- 債務人
- 高張金葉
一、債務人蘇遠昇即豐發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参仟肆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期款壹萬捌仟伍佰壹拾壹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高櫻芬、高張金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應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該法人或商號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