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679號
- 債權人
- 林辰羿
- 債務人
- 豪勇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松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一百零四年六月九日發文命於通知到達五日內補正,該次通知已於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一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