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6號
- 債權人
- 臺灣光茂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連城
- 債務人
- 永備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色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肆拾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計有如主文所示之債權尚未清償,並主張債權利息起算日為104年8月19日,但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無法釋明利息起算之法律依據為何,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此部分聲請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