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56號
- 聲請人
- 彭玉婷
- 相對人
- 煌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先後於民國103年10月7日、104年3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0元、4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均經依法登記在案。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79,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款契約書暨附約(增補契約書)、本票(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在卷為證。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同法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