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戴仲揚、鍾雨樵
- 原告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吉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聲 請 人 鼎益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仲揚 相 對 人 星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雨樵 相 對 人 羅吉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貳紙,金額共計新臺幣柒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3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 │本票附表: 104年度司票字第99號│ ├─┬──────────┬─────────┬──────────┬──────────┬────────┬──┤ │編│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新 台 幣) │ │ │ │ │ ├─┼──────────┼─────────┼──────────┼──────────┼────────┼──┤ │01│102年9月18日 │500,000元 │103年2月18日 │103年2月18日 │TH0000000 │ │ ├─┼──────────┼─────────┼──────────┼──────────┼────────┼──┤ │02│102年10月16日 │200,000元 │103年3月16日 │103年3月16日 │TH0000000 │ │ └─┴──────────┴─────────┴──────────┴──────────┴────────┴──┘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邱美龍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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