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97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97號
- 聲請人
- 陳惠蓮
- 相對人
- 冠奕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四年度存字第一二七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陸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2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0,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127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擔保金,並拋棄因該假扣押執行程序對聲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爰聲請返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民事裁定、提存書、調解筆錄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曾少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