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6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6號
- 原告
- 阮嵩詠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美
- 訴訟代理人
- 阮偉雄
- 被告
- 遠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原名為遠雄裝潢網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邱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設計工程承攬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該合約書第18條已約定:「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兩造應同受此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本院已因兩造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約定而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